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71********,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镇**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0时51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豫L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湘江路中国移动公司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03月31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具备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