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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冰雨)(公开版)_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漯召检一部刑不诉〔2020〕41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性,197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1231971********,汉族,初中毕业,群众,无业,住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3日被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谢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3月28日20时51分,被不起诉人谢某某酒后驾驶豫L7****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湘江路中国移动公司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03月31日,经河南一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谢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5mg/100ml。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且不具备法定从重处罚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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