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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谢某某)(公开版)_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镜检一部刑不诉〔2020〕406号

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4020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村**幢**单元**室,现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幢**单元**室。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9年8月21日被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某某,安徽文理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镜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6月11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2020年6月24日,本案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并于同年7月20日重新收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与被害人束某某通过装饰材料微信群相识,两人相处过程中,因业务发生的花费均由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支付。2017年11月,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大脑受损。2019年5月起,谢某某多次向束某某索要欠款(无欠条也无其他证据证明),均未果。2019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电话邀集沈某某一同到达我市镜湖区凯旋豪庭小区门口见面协商找束某某索要欠款。两人见面后,沈某某报警,民警出警后告知债务纠纷通过正常途径处理。随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携带手电筒(黑色,长约三十厘米)从阳台窗户翻入束某某家中(凯旋豪庭南区19幢2单元102室),打开房门,又进入卧室,喊醒被害人束某某,并用手电筒砸被害人束某某的头部,两人遂发生打斗,接着沈某某进来将两人拉开。后被不起诉人谢某某离开现场,被害人束某某报案。

2019年8月14日,经公安机关现场口头传唤,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到案,对其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供认不讳。2019年12月6日,经安徽昌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在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019年12月21日,被害人束某某对被不起诉人谢某某出具谅解书,对其行为表示谅解。

本院认为,谢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案发时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谢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芜湖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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