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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某)(公开版)_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汉区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3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出租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南郑县,住陕西省南郑县**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被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中市公安局汉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案于2020年3月7日第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3月20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于5月24日第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2016年开始开出租车,通过其他出租车**的介绍,得知张某某在汉台城区组织小姐卖淫、可以给介绍嫖客的**提成的消息。2018年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在载客过程中,一男性乘客提出嫖娼要求后,许某某将该乘客送至汉台区陈家营十字****宾馆门口路边,让乘客直接进入****宾馆嫖娼,后许某某至******馆二楼找张某某索要提成,张某某通过微信二维码转账向许某某支付了100元人民币****。自此,许某某为获取提成收入,在2018年2月年至2018年12月底期间先后多次将要嫖娼的乘客拉至汉台区陈家营十字****宾馆进行嫖娼活动,赚取张某某支付提成费用。许某某共计3次给张某某拉送6名嫖客,张某某给其微信转账四次共计****。

本院认为,许某某为组织卖淫的人运送人员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其法定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其在实施犯罪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不大;系初犯、偶犯。综上认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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