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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许某某)(公开版)_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揭东检二部刑不诉〔2020〕Z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益,男性,1961年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525196111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揭阳市揭东区磐东街道。无前科。因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2020年3月13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无逮捕必要,同年3月27日被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揭阳市公安局产业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许某益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0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李某生在没有取得政府相关报建手续的情况下,私自雇佣没有任何施工资质的被不起诉人许某益到揭阳市产业园月城镇寨内村二片老市场对李某生的间老厝进行拆建,双方协议好拆屋工钱按市场价每人每天元。年 月日开始,许某益便叫许某河、许某波、许某葵等人先将李某生间老厝的楼顶拆掉,当日楼顶拆完后许某益便安排许某河、许某葵、许某波等人第二天拆老厝后墙,许某河、许某波二人没有任何安全措施就在月城镇寨内村李某生的3间老厝内使用电钻将后墙钻出一条缝,在老厝墙后还用一根木柱撑住后墙面,当后墙产生缝隙后再用人工推木柱将墙推倒,许某河、许某波二人使用电钻在老厝内第二面后墙施工时,因墙面突然发生裂缝倒塌,许某河、许某波被倒塌的墙体砸中受伤,许某葵、许某益、李某生三人立即将压在许某河、许某波身上的石头搬开,后将许某河、许某波二人送至医院进行抢救,至当天下午5 时许,许某河在磐东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许某波于当日22时许在磐东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死者许某波符合遭钝性暴力作用全身多部位严重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死者许某河符合钝性暴力作用致全身多部位严重损伤引发创伤性休克死亡。

2020年3月12日,被不起诉人许某益、李某生经传唤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020年3月14日,在揭阳市蓝城区月城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见证下,许某波亲属许某彬(身份证号445202198708XXXXXX)、许某河亲属许某彬(身份证号码445202198403XXXXXX)与许某益亲属许某仰、李某生亲属李某文双方多次协商,于2020年3月14日达成调解协议:1.许某波、许某河医疗及尸体保存费用由许某益、李某生一起负责各一半;2.许某益、李某生一次性补偿许某波、许某河亲属各580000元人民币。

受害人许某河之子许某彬、受害人许某波之子许某彬于2020年3月14日出具谅解书,表示不予追究被不起诉人许某益、李某生的一切责任。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益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及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等减轻、从轻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八十九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本案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许某益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揭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揭阳市揭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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