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焦中检一部刑不诉〔2020〕14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111996********,汉族,小学毕业,现住焦作市解放区**路**小区**号楼**单元**号,焦作市**有限公司**职工。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21时33分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豫HH****号黑色鹏城牌两轮摩托车经焦作市解放区普济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西城美苑小区东门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呼气值:86mg/100ml,随即民警将其带至焦作市人民医院抽取血样,经焦作天援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鉴定:许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结果80.59mg/100ml,符合驾驶人员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 mg/100ml的醉酒驾驶国家标准。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并自愿认罪认罚,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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