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太检公刑不诉〔2021〕12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902********301X,满族,初中文化,自由职业,户籍所在地阜新市太平区**路**号,现住阜新市细河区**园**室。因犯强迫卖淫罪、故意伤害罪于2011年被阜新市细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2012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9月21日被阜新市公安局太平公安分局取保候审,现居于住所。
本案由太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通过王某某添加“平安客服”为微信****,然后再通过“平安客服”提供的电话号添加陌生人为微信****,询问微信好友是否有****,并向微信****推荐“平安客服经理”的微信****,“平安客服经理”利用其推荐的微信好友实施****。许某某每推荐成功一人由王某某向其支付7元的好处费,共计获利14元。
本院认为,许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涉嫌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悔罪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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