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海检一部刑不诉〔2020〕27号
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8021978********,汉族,大学专科文化,厦门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家住厦门市海沧区**号**室。2020年8月23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厦门市公安局海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许某某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2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许某某酒后驾驶闽******号小型普通客车,沿**路、**路行驶至**医院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测,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0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到案后,被告人许某某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审查起诉期间,被不起诉人许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
4、勘验笔录;
5、基本信息、违法犯罪经历查询情况说明、到案经过等其他综合证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许某某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被不起诉人许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系初犯、偶犯,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许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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