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三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詹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市,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市**区**街办**村**组。因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0月16日被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州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詹某某涉嫌犯串通投标罪,于2020年11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抚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大队及**大队城市违法停车等专业停车场服务两个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标,被不起诉人詹某某为增加中标率,分别联系了**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和**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用该两家公司的资质共同参与上述两个项目的投标,后詹某某找人统一制作该两家公司投标报价和投标文件,并让人将投标文件上传至抚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参与投标。经现场开标,上述两个采购项目均由詹某某借用的**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分别以282万元和198万元金额中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詹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积极退赃,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被告人詹某某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詹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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