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麒检一部刑不诉〔2020〕119号
被不起诉人解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云南省曲靖市麒麟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022000********,汉族,大专文化。住:曲靖市麒麟区**街道**屯**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被曲靖市公安局经开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曲靖市公安局麒麟分局,以被不起诉人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02时05分,解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曲靖市开发区**路**村**道处时,所驾车失控驶离路面,坠落至道路右侧水沟,造成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解某某血样中定性检出乙醇、含量为117.8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未造成危害后果,自首,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解某某作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曲靖市麒麟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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