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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某某)(公开版)_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82********,汉族,初中,群众,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宣威市,住**镇**村委**村**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3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3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在宣威市**镇顾湾村委会自家复印店吃饭时喝了一杯拐枣泡酒后,驾驶云******号轿车从复印店去海岱镇**小区,22时40分许行驶至**路)86公里300米处路段,为了避让一辆正在下人的车,该车碰撞公路隔离墩,后其报警被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为122mg/100ml,经鉴定: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成分为121.17mg/100ml。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具有坦白情节,无犯罪前科,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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