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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某某)(公开版)_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5195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立新乡**村**组,现住址**,因涉嫌犯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永修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修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6月份(具体时间不清),袁某某以5000元钱价格买下立新乡某某村坂上某某组某某山西边山场的林木,后袁某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擅自雇请工人将立新乡某某村坂上某某组某某山西边山场的林木采伐。经永修县森林资源监测中心鉴定,袁某某在立新乡某某村坂上某某组某某山西边山场采伐林木树种主要为杉树,立木蓄积32.4533立方米,折合出材量22.7173立方米,且该地块未改变林地用途。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修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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