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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某某)(公开版)_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抚新检刑不诉〔2021〕9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403196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抚顺市东洲区**路**号楼**单元**,2019年11月27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新抚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新抚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抚顺市公安局新抚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19年5月末,在抚顺市新抚区百货大楼美宝莲化妆品店内,盗走美宝莲牌粉底液一瓶。经鉴定:被盗美宝莲牌粉底液一瓶价值人民币33元。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19年5月29日14时许,在抚顺市新抚区商业城摩凡柜台,盗走裙子一条,在其离开时被店主发现并将裙子追回。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于2019年11月25日上午,在抚顺市新抚区百货大楼一楼SK-II店内,盗走两瓶试用装护肤露化妆品。经鉴定:试用装护肤露化妆品两瓶价值人民币2348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无前科劣迹,积极退赃,表示自愿认罪认罚,同时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抚顺市新抚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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