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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某某)(公开版)_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0〕188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919******,汉族,专科毕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住余干县**乡**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20年7月30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30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06日18时分,在余干县余信公路石口镇常山汤家村路段,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驾驶赣国E26***号小型轿车沿道路由南往北行驶,车身左侧反光镜与由道路由西往东步行的彭某某发生碰撞,导致秋兰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与2020年了月25日时分许死亡道路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认定书第xxxx号认定,驾驶人袁某某负该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袁某某拨打急救电话后,留在现场等待交警处理,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袁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家属谅解。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赔偿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廿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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