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宣检二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宣威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2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2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酒后驾驶云******号小型轿车行驶至宣威市普鲁线(普立-鲁布革公路)85公里处(宣威市**镇街**路段)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93mg/1OOmL,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7.29mg/1OO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属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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