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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袁某某)(公开版)_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宜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6********501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住乐安县**镇**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日被宜黄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同日被该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宜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14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并于公安机关执行。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袁某某醉酒后驾车,在抚吉高速乐安县收费站上高速时高速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袁某某静脉血液酒精成分含量为104.7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袁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被不起诉人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在120mg/100ml以下,犯罪情节轻微,没有造成危害社会的严重后果,符合《江西省人民检察院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不起诉参考标准(试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袁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宜黄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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