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衣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104111990********,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街**号楼**单元**,现住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镇**号楼**单元**室。2020年2月18日因涉嫌赌博罪被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陈某某,系被不起诉人的妻子。
本案由清原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衣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6日17时许至2020年2月17日5时许,被告人王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在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清原镇易和公馆正门东侧一棋牌社内,组织杨某、王某、王某某、“二癞子”、张某、葛某、高某等人利用扑克牌以“刨幺”、“斗鸡”、“滚大十”方式赌博,其中被告人王某某共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25,000.00余元;被不起诉人衣某为参与赌博者提供资金17,000.00元的直接帮助,并获利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衣某的供述及辩解;同案王某某、葛某、谷某某的供述及辩解;谷某某手机备忘录账目记载、微信转账记录聊天记录。
本院认为,衣某明知他人实施赌博犯罪活动,而为其提供资金直接帮助,以赌博罪的共犯论处,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数额较小,未获取高额利润及分红,同时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衣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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