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薛某某)(公开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隰县人民检察院


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隰检刑二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系隰县**乡**村人,现租住在山西大同市大同县**村,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并网上追逃,同年11月27日抓获归案,2019年12月6日被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甲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份,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因欠高利贷急需用钱,为了获取资金,向工人谎称隰县发改革将隰县古城村关门坪移民小区的楼房抵给自己,要便宜出售。2015年4月10日,经人介绍被害人薛某乙与被不起诉人薛某甲签订《买卖楼房协议》合同,约定总价格为15.8万元,其中6万元房款交给项目部,6.8万元房款交给薛某甲,剩余3万完工后交钥匙结清。后被不起诉人薛某甲将从被害人薛某乙处骗取的6.8万元还了之前的个人欠款。2015年7月份更换手机号离开隰县。案发后,被不起诉人家属主动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薛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情节,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