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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薛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惠检一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911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1081991********,汉族,本科文化,无业,群众,现住河南省郑州市惠某区****号付**号。因涉嫌危险驾驶,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9年112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6日22时52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酒后驾驶豫A*****蓝黑风度牌小型轿车沿郑州市惠某区花园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河路下桥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郑州市公安局事故鉴定所鉴定,其体内血醇含量为93.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五大队出具和调取的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无前科证明、调查评估意见书、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信息、驾驶员信息查询单、证明、情况说明等相关书证;2、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供述;3、郑州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的血醇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惠某区人民检察院

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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