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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薛某某)(公开版)_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旅检公诉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诉人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0419**********,汉族,中专文化,大连市公共交通公司员工,现住大连市旅顺口去区**大街***-***号(户籍所在地大连市***区**街**号*-*)。因本案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旅顺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7日16时许,在大连市旅顺口区水师营街道新加坡花园小区内,驾驶辽B****3号白色欧诺商务车的被害人司某某与驾驶辽B****2号黑色菱悦轿车的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因会车问题发生纠纷,后二人下车互相厮打。司某某用拳头击打薛某某脸部、胸部,薛某某持甩棍将司某某右手打伤。2019年12月1日,经辽宁学苑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司某某本次外伤致右手第二掌骨骨折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薛某某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态度好、主观恶性较小、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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