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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薛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晋稷检二部刑不诉〔2020〕21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27271988********,汉族,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派出所,住稷山县****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于2009年8月8日办理准驾车型为C1的机动车驾驶证。2020年7月5日0时03分许,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醉酒(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14.35mg/100ml)后驾驶未经登记的**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沿稷山县城**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路交叉口处路 段时,被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2020年7月31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到稷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自动投案。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案发前已办理机动车C1驾驶证,案发时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符的二轮摩托车,在性质上属于无证驾驶,但可不视为严重交通违法情形;其在案发时醉酒程度低,未发生交通事故等严重后果,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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