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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薛某某)(公开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6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41967********,汉族,大专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小区**号楼**单元**室,现住址河北省保定市**小区****。202051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保定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6月30日被不起诉人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21时34分许,被告人薛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冀******的黑色宝马牌小型越野客车,沿保定市东二环由南向北行驶至东二环与东风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被保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其呼出气体中乙醇含量为103毫克/100毫升。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6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73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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