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阿检第一检察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021958********,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经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4日被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取保候审,无前科。
辩护人王鹏飞,内蒙古大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阿鲁科尔沁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秋季至2019年11月份,被不起诉人薛某某骑电动车到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郊兴隆堡村东北侧的杨某某汽车修理铺盗窃汽车配件。经阿鲁科尔沁旗发改委对被盗汽车配件等物品进行价格认定,认定标的在基准日的市场价格为2492.9元。后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其盗窃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意不大,其社会危险性小,在案发后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认罪悔罪态度强烈。根据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赤峰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阿鲁科尔沁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