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绥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薛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7日3时2分许,崔家湾中队民警在绥德县宏盛小区路段开展一夜行动中,查获薛某某饮酒后驾驶陕K2Q095号小型轿车,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浓度为143mg/100ml。随即被带往榆林市第一医院进行提取血样。后经陕西省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薛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11.90/100ml,已涉嫌危险驾驶罪。薛某某在查获期间正常配合,无抗拒情节。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不起诉人薛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等书证、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薛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薛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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