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瑞检一部刑不诉〔2020〕118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女性,1955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4221955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退休职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瑞昌市,住瑞昌市桂林办事处站前路x号,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4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 2019年12月31日被瑞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瑞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2月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1 月初,被不起诉人蔡某通过他人介绍老伴的名义认识了被害人黄某,双方确定了情侣关系之后便开始交往。在交往的过程中,被不起诉人蔡某以各种借口和通过办假结婚证等手段共骗得被害人黄某人民币30954. 62 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蔡某及时全部退还非法所得,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作了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蔡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九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瑞昌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瑞昌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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