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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蔡某)(公开版)_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一部刑不诉〔2020〕1764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427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住贵州省*****村一组本案,于2020年5月22日被平湖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平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蔡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初至2020年3月底期间,被不起诉人蔡某某伙同戎某某(另处)利用手机微信,以谈恋爱为由取得被害人杨某某的信任,后以看病需要钱、回家没有路费、奶奶生病住院需要钱、过节发红包等理由,诱骗被害人杨某某微信转账和为拼多多订单付款,共骗取人民币13180元。

本院认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犯罪前科,系从犯,已退赔,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平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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