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城院二部刑不诉〔2021〕Z10号
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626198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商都县**街**号,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新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蔡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经依法审查,有书证、证人证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等证据,均系公安侦查人员依法取得,取证程序合法有效,每一个证据的内容都真实、客观且相互关联,相互印证,依法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上述证据能够证实,被不起诉人蔡某某2020年6月20日22时40分许,酒后驾驶蒙A*****号白色帝豪牌小客车沿呼和浩特市新城区生态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红山口村委会东1公里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法医对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82.3mg/100ml,,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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