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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蓝某某)(公开版)_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丽莲检二部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011987********,畲族,职高文化,经商,住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镇路**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4日被丽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丽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现已审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蓝某某饮酒后驾驶浙K06****号小型轿车行驶至丽水市莲都区寿尔福路225号门口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被不起诉人蓝某某体内血液酒精含量为128mg/100ml。后经血液乙醇含量测定,被不起诉人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5mg/100ml。

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有经审查的书证、法医毒物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蓝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综合全案,被不起诉人蓝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法定刑为拘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蓝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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