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住**镇**村**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2日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宇,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在南京、六安等地分次盗用叶某某支付宝进行消费及兑换现金共计3320元。2019年7月11日,蒲某某陪同叶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对蒲某某进行询问,蒲承认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13日,蒲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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