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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蒲明治)(公开版)_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寨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蒲某某,男性,199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426199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寨县,住******组,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金寨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712日刑事拘留,同月18日取保候审,20207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张宇,安徽事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金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蒲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6日至2019年7月10日,被不起诉人蒲某某在南京、六安等地分次盗用叶某某支付宝进行消费及兑换现金共计3320元。2019年7月11日,蒲某某陪同叶某某到公安机关报案,次日,公安机关对蒲某某进行询问,蒲承认其盗窃的犯罪事实。

2019年7月13日,蒲某某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蒲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蒲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金寨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金寨县人民检察院

2020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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