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阜海检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9111969********,汉族,大专文化,阜新市**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阜新市海港**有限公司**,户籍地辽宁省阜新市细河区**街**,现住址辽宁省阜新市海州区**号楼**单元**.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新市公安局海州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5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为阜新市海港**有限公司**,海港置业有限公司为阜新市海州区水岸新城一期项目建设方,董某某负责该项目。水岸新城一期项目竣工后一直未完成竣工验收,导致无法办理房产证,引发购房群众上访事件。2018年11月20日,董某某在联系水岸新城一期施工方大连骏锋建设有限公司无果情况下,伪造了大连骏锋建设有限公司公章,加盖在应由大连骏锋建设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建设竣工报告书等文书上,并将文书用于水岸新城一期项目验收。
2019年12月12日,董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行为, 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初犯、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阜新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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