淇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60319********,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鹤壁市***办公室工作人员,住鹤壁市淇滨区***。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8年11月8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6月28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鹤壁市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6日15时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两轮摩托车沿淇县鱼大线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鱼大线1km+300m处时,车辆侧翻,造成董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新乡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董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4.95mg/100ml。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醉驾行为系隔夜酒驾,案发后,董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依法应认定自首,其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履行一定的附加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淇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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