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隰检刑一刑不诉〔2020〕10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35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隰县,现住隰县**镇**园**号楼**单元**室,隰县**中心**。2019年10月16日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被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曹某某,隰县昕水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山西省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6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3月份,高某某因开发修建需要资金向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以月息2.5%贷款35万元,2013年贷款到期后,高某某将一套小二层以17万元(包括本金15万,2万元的利息)的价格顶账给董某甲,还欠董某甲20万元。之后董某甲经高某某同意给了秦某某5万元(因高某某欠秦某某5万元),将隰县农机局对面家属楼1单元3层西户属高某某居住实为秦某某名下的房屋转抵给董某甲,2013年4月份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随后因高某某无法归还董某甲贷款,董某甲多次催要,高某某均以各种借口推脱。2016年冬天,董某甲拿上房产证和房屋买卖协议来到高某某家向高某某索要房屋,当时高某某儿子曹某甲一个人在家,董某甲出示秦某某名下的这套房屋产权证和房屋买卖协议向曹某甲做了解释,次日董某甲入住进高某某家中,三天后,董某甲又安排张某某、史某某夫妻住到高某某家中。在这期间曹某甲和张某某夫妻每天一起生活,10天之后董某甲得知高某某回到隰县了,便让曹某甲把高某某叫回来,某某某告知曹某甲要是叫不回来高某某的话就不让曹某甲回家了,曹某甲从家中离开后,董某甲将高某某家的门锁锁芯更换,致使曹某甲不能回家。2017年夏天,董某甲将该套房屋以25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隰县下李乡的赵某甲。
2019年10月16日,被不起诉人董某甲主动向侦查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20年6月15日,双方当事人就民事部分达成和解协议,被害人某某某出具了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2、证人证言;3、归案情况说明、房产档案、民事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4、被不起诉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案发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据刑法第67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积极向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达成刑事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某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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