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方检一部刑不诉〔20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0219***********,汉族,大学本科,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号**组;1997年参加工作于南阳市交警支队,2014年辞职经商。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8月23日被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取保候审。
本案由方城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21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豫******棕色宝马牌小型越野车行驶至方城县二郎庙乡****村至****间路段时被打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 从送检的董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合量为92.10mg/100ml。
经查:董某持有B2D机动车驾驶证,其到案后认罪认罚,主动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董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董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董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不起诉。
2020年12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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