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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家富)(公开版)_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平检刑不诉〔2020〕66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6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广西贺州市平某某**乡**村**组**号。曾因犯强奸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监狱服刑。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4月17日被贺州市森林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案由贺州森林公安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农历6-7月份期间,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向其本村村民李某某购买了一片位于**乡**村“**尾”山场上的林木,后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贵州籍民工进行采伐,并把采伐下来的树林运出山场销售获利。经鉴定,采伐林木现场位于**乡**村5林班66.1小班,采伐树种为马尾松、杉木、杂木,总蓄积量33.2立方米,总出材量为23.2 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2.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3.证人李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平某某**乡**村5林班66.1小班林木采伐地林木核查报告;5.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具有坦白情节,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贺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贺州市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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