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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某某)(公开版)_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一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20221196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永吉县,住吉林省永吉县******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0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5日被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吉林省永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犯罪嫌疑人董某某于2017年3月25日组织吉林省永吉县**镇的中国公民14人出境,到朝鲜的**赌场进行赌博,其收取12人17个推广码(每个推广码是100美金核人民币1万余元),在赌场赌博。案发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经侦查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

有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宋某某、韩某某、李某甲、刘某甲、杜某某、谷某某、刘某乙、董某某、李某乙、李某丙、孙某某、李某丁、张某某、闫某某的证言,记录董某某等人出入境的电子数据,常住人口数据查询详细信息、抓获经过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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