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梁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住梁山县**镇**楼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15日被梁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梁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31日14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梁山县三八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杨营镇董楼小学,被执勤民警查获并带至梁山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2019年2月1日,经济宁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6.6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具有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梁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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