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63********,汉族,小学文化,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临江市****,无职业。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20年5月7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9被我院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41960********,汉族,文盲,吉林省临江市人,现住临江市****,无职业。因涉嫌盗伐林木,于2020年5月7日被白山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9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白山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董某某涉嫌犯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6月9日移送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董某某为打烧柴,于2020年3月30日至4月2日在没有林业部门的批复手续的情况下,到苇沙河镇*******(苇沙河国营林场**林班**小班内)打烧柴,郭某某用手锯将树放倒,捞到山下,董某某用手锯在山下将树的枝桠修理掉。经鉴定,郭某某、董某某砍伐林木151株,合立木蓄积4.8801立方米,合出材2.437立方米,林地权属国有。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书证;
(二)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三)鉴定意见;
(四)勘验笔录。
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董某某对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董某某未取得林木砍伐手续,擅自砍伐国有林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董某某因其他事由被传唤至公安机关后,主动交代盗伐林木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不起诉人郭某某、董某某系初犯、偶犯,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郭某某、董某某不起诉。
查封、扣押的木材由扣押机关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申诉。
临江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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