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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董某某)(公开版)_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饶广信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董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11975********,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广信区**乡**村******号,住广信区**街道办**家园***单元,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9月28日被上饶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4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区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6日08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董某某驾驶赣EP****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上饶市经开区福田大道(又名世纪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罗家石安置点路段处右转弯借非机动车道通行时,与郑某某驾驶并搭载陈某某的沿福田大道非机动车道由北往南方向直行的赣EB*****号二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陈某某当场死亡,郑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一起死亡道路交通事故。2019年09月06日,上饶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经开区大队依法对本事故作出认定:被不起诉人董某某负本事故的全部责任,郑某某、陈某某均不负本事故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不起诉人董某某当即报警和拨打120急救电话,并在事故现场附近等候交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2019年9月9日董某某与被害人陈某某家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对董某某表示谅解。经核实保险公司及董某某个人赔款均已位。

本院认为董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投案自首情节,且案发后董某某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双方已达成民事赔偿协议,被害人家属表示谅解,董某某有驾驶证,车辆安全性能符合规定,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董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上饶市广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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