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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荣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14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22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太原市杏花岭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县**镇**街**号)。2020年8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某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5日22时19分,被不起诉人某某某酒后驾驶晋A****9号宝马牌小型轿车在太原市尖草坪区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公园门口时,被太原市交警支队尖草坪二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6.1mg/100m1。后经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某某某提取的血样检材进行检验,其血样检材中乙醇含量为93.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 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初犯、偶犯等情节。被不起诉人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某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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