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巍检二部刑检刑不诉〔2021〕2号
被不起诉人茶某乙,小名金某某,男,彝族,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9271955********,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家住巍山县**乡**村委**村**号。2020年10月29日,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巍山县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现在家。
辩护人:无
本案由巍山彝族回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茶某乙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的一天,被不起诉人茶某乙在巍山县**乡新山村委会岔河社**号茶某甲家中,以300元价格向茶某甲购买了一只疑似白腹锦鸡,后茶某乙将其饲养在家中。2020年2月13日,巍山县森林公安局民警在茶某乙家中将该疑似白腹锦鸡查获。经鉴定,被查获的疑似白腹锦鸡为鸡形目雉科锦鸡属白腹锦鸡,系国家二级保护动物。
本院认为,茶某乙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茶某乙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茶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巍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巍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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