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余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31989********,汉族,大学,**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泰兴市宣堡镇,现住景德镇市**区**路**座**室。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1月18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同日被余干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28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余干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1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日中午,余干县三塘乡三溪村村民谭某甲驾驶的宝马小汽车与章某某驾驶的别克小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谈好赔偿,但路过的谭某乙说“不用赔500,赔200就够了”,章某某就跟谭某乙吵了起来,谭某丙就骂章某某“你还说什么,我扇死你去!”三塘乡上谭村村民谭某丁就说“谈不拢就报警”,谭某丙就骂谭某丁,双方发生口角,后余干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三塘中队民警张某甲带着交警大队工勤人员被害人吴某某及辅警张某乙等人到现场处理交通事故。此时,上谭村村民越聚越多,上谭村书记谭某戊见谭某丙样子嚣张,就说“打死个把子,怕死啊!”后双方多人发生扭结、打斗,胡某甲(已判刑)就打电话给父亲胡某乙,后胡某乙带着胡某丙、被不起诉人范某某来到现场,并参与打斗,为制止冲突,张某甲同吴某某、张某乙等人控制现场及阻止打架,吴某某被胡某甲抓扯衣领,被范某某从身后勒住脖子,胡某丙从范某某身后用拳头殴打吴某某头部,范某某也用拳头殴打吴某某头部,随后被张某甲等人拉开,不久三塘派出所民警到达现场,双方才逐渐散开。案发后,范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范某某赔偿了吴某某,吴某某谅解了范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偶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上饶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余干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余干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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