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范某某)(公开版)_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温永检五部刑不诉〔2020〕45号

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男,198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021986********,汉族,研究生文化程度,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街道**大厦**室,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5月8日被永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永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范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通过微信向他人以1000元的价格购买了1只蓝色鹦鹉,并饲养于永嘉县**街道**花园****室家中,至2020年5月8日被民警查获。经鉴定,查获的该只蓝色鹦鹉,为鸟纲鹦形目鹦鹉科和尚鹦鹉。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019)规定和尚鹦鹉被列入《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Ⅱ,该只鹦鹉的价值为10000元。

2020年5月8日,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在永嘉县**街道**花园被民警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及被不起诉人的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情况说明;

3.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被不起诉人范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手机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范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范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