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辽河检公诉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苗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2114221993********,汉族,初中文化,个体,出生地辽宁省建昌县,户籍所在地建昌县**镇**村**组**号,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小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被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辽宁省辽河公安局渤海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苗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1日2时54分左右,被不起诉人苗某某酒后驾驶辽L****5号现代牌小型汽车在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街速8酒店停车场挪车,后因琐事与魏某某发生争执,魏某某拨打报警电话,苗某某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辽宁省辽河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苗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苗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温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辽宁省辽河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4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