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3051981********,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住临淄区**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临淄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11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临淄区**路**百货一楼超市,盗窃百雀羚牌等化妆品3件,超市进货价格为643.6元。
2、2019年9月12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临淄区**路**百货一楼超市,盗窃百雀羚牌等化妆品5件,超市进货价格为621.12元。
3、2019年9月13日中午,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临淄区**路**百货一楼超市,盗窃百雀羚牌等化妆品5件,超市进货价格为693.8元。被告人苏某某盗窃时被超市工作人员发现,被当场抓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并于2020年6月16日赔偿临淄区**路**百货一楼超市损失2300元。
本院认为,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已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9日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