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府检一部刑不诉〔2020〕50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3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村**自然村**号,现住陕西省府谷县府谷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9日被府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8月12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府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苏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9日1时15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饮酒后驾驶蒙K*****思域牌小型普通客车上道路行驶至府谷县府准公路庙梁村桥附近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榆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对苏某某血样中血醇检测,结果为128.62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因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府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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