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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苏某)(公开版)_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伽检一部刑不诉〔2020〕46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3129******1878,维吾尔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伽某某,住新疆伽某某*****村3组025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伽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29日被伽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伽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苏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苏某2020年04月17日北京时间03:21点左右、在伽某某*乡*村喝酒后,驾驶自己的新Q-*****号车,从伽某某*乡*村往伽某某*乡*村方向行驶,到伽某某*乡*村1组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发现抓获。

因进一步查清事故发生的原因,所以伽某某交通大队委托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新疆金陆司法鉴定所【2020】***号鉴定意见书鉴定为:苏某血液中检出乙醇90mg/100ml。

苏某的驾驶证已被吊销。

本院认为,苏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是被不起诉人酒精含量较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苏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自愿认罪认罚。

苏某的驾驶证已被吊销,没有再处以刑罚的必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苏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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