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清检一部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苏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727199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绥德县**镇**村**号,现住该地,2019年9月4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清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9月16日被清涧县公安局依法采取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8日9时40分,被不起诉人苏某某驾驶陕K****8、陕K****挂号车由西向东行驶至G242国道855km+670m(清涧县下廿里铺乡十里铺村)路段处,强行超越前方同方向正在会车车辆,致使公路对面正在会车的由杜某某驾驶陕K****2号、陕K****挂号车驶入公路北侧外的施工现场院内,将行人霍某某撞倒后碾压,造成霍某某当场死亡及公路外树木和陕K****2号、陕K****挂号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2019年9月4日经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会议研究认定:此次事故驾驶人苏某某承担主要责任,驾驶人杜某某承担次要责任,行人霍某某无责任。三方一致同意清涧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认定书,并于2019年9月11日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苏某某在弯道上强行超车,结果致使交通事故发生,造成过失致一人死亡的局面,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但其属过失犯罪,又自愿认罪认罚,事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犯罪情节轻微,建议对苏某某不起诉。
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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