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二部刑不诉〔2020〕497号
被不起诉人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2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贵州省盘州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3月1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花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30日晚上,被不起诉人花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镇**组其租房内,利用事先掌握的被害人陈某某的微信登陆密码、支付密码,登陆被害人陈某某的微信,并通过绑定的建设银行卡,窃得2000元。2020年2月4日下午,被不起诉人花某某采用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陈某某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花某某家属赔偿了被害人陈某某的损失并取得了陈某某的谅解。
以上事实,有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谅解书;案发经过;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查笔录及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花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花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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