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谯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芮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12811997***,汉族,大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岗镇***,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亳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芮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向亳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亳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5月28日交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5月18日21时许,在亳州市经济开发区神农大道太安堂向南约1000米处,被不起诉人芮某某因琐事与被害人王某发生争执,后芮某某使用木棍殴打王某,致王某鼻部受伤。经亳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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