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涡检刑不诉〔2020〕47号
被不起诉人芮某某,男,1986年**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341223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涡阳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址同上。2020年3月2日被不起诉人芮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涡阳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涡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芮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退回涡阳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芮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一辆号牌为******的小型轿车至涡阳县**镇**村朋友家中吃饭,将车停在朋友家门口。酒后返程时,将车开到朋友家门口的大路上,因阻碍了他人车辆通行,随即和别人发生纠纷,后将车开回到朋友家门口。经群众举报,被涡阳县公安局交警中队民警查获,经对被不起诉人芮某某进行血液酒精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达到135.7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芮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行驶距离较短、非因检查原因将车辆驶离公路,自动停止驾驶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芮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涡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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