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相对不起诉适用含认罪认罚)(芦某某)(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并尖检一部刑不诉〔2020〕122号

被不起诉人芦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108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太原市尖草坪区**镇**街**号**。2020年8月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芦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30日21时35分,被不起诉人芦某某酒后驾驶晋A****9号黑色奇瑞牌小型轿车沿太原市尖草坪区**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路口时,被太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尖草坪一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扣。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03mg/100ml。后太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从送检的芦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18.02mg/100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芦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 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血液酒精含量较低、初犯、偶犯等情节。被不起诉人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芦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